地方中小银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原则 结构调整是连接愿景与现实的重要途径,也是助力地方中小银行化解风险、夯实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
原来借鉴、学习的对象出了这么大的风险,我国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应该往哪里走、怎么走,确实是一个值得决策者与老百姓都关注的一个大问题。比如行业监管和金融监管,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
这说明我国监管体制确实需要进一步改进。与此同时,也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与动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经过四十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监管框架,但更多是形式上的监管,未来我们要努力将其发展为实质性的监管。这是因为计划经济时代资金调配主要通过中央计划完成,经济运转对金融中介的需求很小。我们应该向这些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学习,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更好地支持创新活动,这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组织形态的内容可以很多,比如国有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或者民营金融机构,也可以分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监管框架的内涵更丰富,从机构设置方面看,有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从具体做法上,又可分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审慎监管等。数字世界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在不同群体的扩散能力和速度极高,可知和可交易区域扩大,趋势逐步消失,价格可能会快速地逼近真正的随机游走模型。
解构与重构:数字化转型的风险管理 (一)转型风险 数字化转型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银企关系重构的过程。未来的金融是以显性的金融机构形式存在,还是转化成功能,嵌入企业、个人的工作生活场景中,还有待于我们的实践。三是风险特征发生变化。重塑的过程其实正在发生,环节细化分工变得更加丰富,随后会有解构的过程,再往下会出现重构的情况。
金融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于现金流权利义务关系的,可根据是否实现了资产或对象的现金流特征转换,例如,期限、分布和风险承担原则等判定是否发生金融风险的改变和承担。事实上,社会引入法律人——公司后,已引起了公司与自然人力量和地位的不对称。
人的认知能力越来越不足,越容易迷失。为了更好理解这种变化,有必要回到风险本源重新审视数字环境下的金融行为和风险。实体经济的运行和合作是通过当下的商品和服务的供需曲线交点完成,表现为时空中的某个点,以价格呈现。介入以后,需要重新认识什么是金融业务,什么是金融活动,特别是从环节角度认定什么是金融活动。
看不见既包括未知,也包括不可知,还包括视而不见,但共同点是看不见对个体或者共同体的风险,这时候就完全不可控,结果的合意性也无法保障,从而是最终的不确定性来源。这类群体的行为特征与金融世界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有较大的不同,而且金融风险开始与社会风险相互交织,更趋复杂。在传统金融业务领域,尾部客群使数字金融的风险不再正态分布,而是有较强的偏度,这会改变我们对传统金融机构依风险分布测算的偿付能力要求。个体或共同体总会有一些积累以吸收外部冲击造成的扰动。
当然,相对于自然人的感知能力和金融世界的处理方式,数字世界虽然仍存在自我锁定和反身性问题,但信息更加实时、接口更多,所以它的维度更多。1.可知程度 数字时代是把现实的、全息的事件实时地转化为数字空间的数字。
共同体最终表现为某种相对稳定的结构,且能发挥一定功效。(二)风险的来源 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基于失控和不合意的风险本源,现实中的风险来源于三个方面。
3.可承受程度 数字金融将传统的金融机构解构成为环节和节点,并通过算法、合约等构筑新的权责利和交易结构,从而破坏传统金融机构吸收风险的功能,将风险充分分散到生态系统中,由节点承担不同种类的风险,即形成节点金融。从这个角度理解风险,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每个层次的共同体都能找到中心,并助力系统良性循环,即从系统的角度看是有价值的行为,或者说要符合规律并为我所用。(六)数字金融如何影响风险的来源和表现 数字金融正通过可知、可控和可承受程度影响风险的来源和表现。当前,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大起大落,与市场深度不够有关,也与缺乏内在的价值锚有关。个体成为系统某个功能的内在组成部分,即共同实现某项功能,而不是外部供给来源或服务对象,在提升系统(生态)边界的同时,个别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机构是风险发生和承担的节点。
除了服务对象和收费对象的错位外(说明两者关系是系统内部而非系统外部),典型的如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从外部静态评级,转化为内部动态显示。典型如信息茧房,又如人类社会隐藏的各种歧视通过不透明和不容易发现的算法转化为数字世界的行为,等等。
为提高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我国还可考虑尽快建立区域性创新中心,加大监管沙盒试点推广力度,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更好监测参与试点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规模及可行性。具体包括,需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设计并运行良好的机制以及充足的资本金,并通过牌照或资质等方式加以确认。
为此,除利用传统的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组织外,还需要以算法为基础强化行为监管。传统的银企关系是把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政府都当成是独立的原子,独立的原子之间通过业务产生有限的连接,这个过程可以是完全分离的,也可以有一定的交织,就是日德模式,或者是英美模式等。
这实际上是一个现实世界的同构映射。三是调整监管组织和人员设置,进一步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另外一个思路是将监管的颗粒度细化,将现实的金融监管迁移到数字空间。或者说数字世界是基于规则或者规则形成机制的生态运行。
以信用卡为例,传统银行的风控是根据一套评估模型详细评估个人,从中选出白名单客户确定信用额度,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提供信用服务。如果个体值得信任,银行就给予更大的信用额度,如果不值得信任,就把原来的信任拿走。
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要保证每个参与主体权责利对等,尽可能的将外部性内化。为了与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相适应,可考虑在监管机构内部设立高级别的首席科技官或者首席数据官及配套支持部门。
2.技术层面 数据与技术是不一样的,应该将其分开不能混为一谈。因而,风险管理的核心,是从不中找出是,是从破走向立的艺术,需要从学术走向实践。
目前这个体系的发展,较大幅度地跳脱出传统金融的框架,不同的信任基础、交易和定价逻辑、金融行为,且部分已尝试与现实链接,形成硬映射。3.去中心化金融的发展 观察金融的数字化转型,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视角,即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去中心化金融的发展。但金融科技的发展已将原有业务环节细化、分工社会化,单一综合牌照容易束缚分工合作的自然演化,为了给数字金融保留足够的空间和灵活性,可采取分类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方式,按金融科技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涉及专业职能和面对公众的岗位时,需严格资质管理。合理分散和分担风险,有助于提高系统承担外部冲击的能力,提高系统的韧性。
金融本质上是基于信任的社会合作模式。因此,金融的核心是人类之间的信任,以及基于信任的人类权利的跨时空再配置。
3.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 金融科技公司的行为绝大部分是通过算法实现的。可将金融监管要求、社会伦理和反垄断审查等都嵌入到行为监控中。
但每个系统承受损失或扰动的能力是有边界的,超出了这个阈值,系统就可能崩溃。行为监管可主要在三个环节开展:客户触达和服务、与合作伙伴的交易、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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